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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的通知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6〕4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延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1.宝塔区、安塞区、吴起县、志丹县、子长市、甘泉县、洛川县、黄陵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50元/月;
2.延川县、延长县、富县、宜川县、黄龙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140元/月。
三、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19日
编辑 | 韩建莉
审核 | 罗 刚
审定 | 闫晓东
END延安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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